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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少年借款該由誰償還

 

我侄子小華自今年起輟學務工,自食其力。今年5月,剛滿17周歲的他向同事陳某借款5000元,約定在11月償還。小華出具了借條,並寫上了其父的名字。但小華父親對該借款始終未予認可。現在陳某以小華未還款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小華和其父共同償還借款及利息。請問,17歲少年借款該由誰償還?

小華雖然剛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屬於未成年人,但其“已輟學務工,自食其力”,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因此,應當視為其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據此,這次借款應當是有效的,票貼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其所引起的民事責任應由小華自行承擔,小華父親不應承擔本案的還款責任。當然,如果其父願意代為償還,法律亦不禁止。

長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維權專線律師答覆:此案的關鍵在於小華的借款行為是否有效,以及該借款是否得到了其父親的授權或認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該案提醒公民在借出款項時,應當注意審查借款人的履行債務能力,或者注意讓借款人提供擔保,否則只能自己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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