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條規定,工職業工會活動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修正案草案三次審議稿中增加規定,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為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尋找救助措施

 

  一些曾在非正規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一旦用人單位解體或無法確認勞動關系,他們的職業病救治和生活保障成為難題。審議稿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使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國家鼓勵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建設

 

  針對目前我國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建設滯後的情況,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的建設。一方面明確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同時規定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均可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

 

  衛生部門定期進行職業病統計分析

 

  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新增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統計和分析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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