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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鳳庚:且慢判第三者
夫妻因“婚外戀”離婚,一方可不可以向“小三”索取賠償?昨天,全國人大代表、復旦大學腦科學研究院院長馬蘭給出了她肯定的回答。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馬蘭代表提交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議案”,在這份議案中,她對未婚同居和第三者“小三”等老百姓關注的社會現象提出了立法建議。 (3月12日《東方早報》)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當然是不對的。有些甚至犯了重婚罪。但是,我們不能因此斷言:“無過錯方有權向第三者提出賠償”。
現實生活是豐富的、複雜的。且不說夫妻雙方在離婚問題上誰是誰非,或都有責任,甚至一個女人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丈夫又不同意離婚,她與人同居,即便違法了,人們也往往對她寄予同情和惋惜。但是,外遇如果她與人同居時慌稱自己無配偶,她那“無過錯方”的丈夫怎麼向第三者提出賠償?同樣,一個已婚男人去騙一個未婚女性同居,即使妻子無過錯,也不能向同是受害者的第三者提出索賠。
馬蘭院長的立法建議,犯了一個先入為主的錯誤:“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都涉及第三者的問題。顯然,第三者既然和有過錯的配偶一方共同侵犯了另一方的權利,也同樣是為法律所禁止的違法或犯罪行為,理應共同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只要你是第三者,你就“共同侵犯”了無過錯方的利益。殊不知,有些第三者最後人財兩空,損失並不比無過錯方小。
要說“共同侵犯”,媒體倒是經常披露一些不法夫婦聯手騙婚的案例:由一方去勾引,一方抓姦,最後提出“私了”。現在好了,可以和第三者“公了”。這樣的騙子當然是極少數,但法律的漏洞還是越少越好。更不能為了保護一個弱勢群體,而去傷害另一個弱勢群體。那有違立法的初衷和本意。
在婚姻關係中,需要承擔義務和責任的,首先是夫妻。所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這樣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都是針對當事人。而對第三者的介入和處罰,更多的是從道德上去評判和要求。那種認為第三者就是“共同侵犯”另一方的觀點,失之偏頗。夫妻一方這麼說情有可原,法律決不能判他們“合夥作案”。讓闖紅燈的司機罰款,再對共同闖紅燈的乘客外遇蒐證(哪怕是副駕駛)罰款,與理不順。退一步講,即便第三者知道當事者有家庭,如果第三者和當事者變成一家人,那麼對當事者的處罰,不同樣觸及在一個鍋裡吃飯的第三者的利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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