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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借款離異妻子不承擔
一筆借貸巨款發生在兩位“忘年交”之間,未能得到按時歸還本金20萬元及利息的蔣偉(化名),只得把票貼借款人李軍、曉瑩(均化名)夫婦告上法院催討。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決由李軍歸還蔣偉借款20萬元,並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蔣偉要求李軍之離異妻子曉瑩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不予支持。
62歲蔣偉與48歲李軍系“忘年交”,2007年7月2日,李軍立下借條:“今借蔣偉先生人民幣陸拾萬元整。支票借款還款計劃從2007年8月起半年裡,每月還款人民幣2萬元;從2008年1月起,每月還款人民幣5萬元,自全部償還結清。”李軍在藉條人一欄中籤名。

2009年4月,蔣偉起訴稱,在2003年11月上旬,李軍因做生意急需資金,向他借款人民幣20萬元,允諾每季度給付4萬元的高息回報。蔣偉輕信了李軍的承諾,將現金交給了上海路豐公司,由該公司開具了20萬元的支票交由李軍簽收。之後,李軍未按承諾履行,始終予以拖延。自2004年年底,他便開始向李軍催討借款。在2007年7月2日,李軍又立下借據,認定向蔣偉借款60萬元(本金20萬元,加上自2003年至2008年所允諾的40萬元利息回報),並保證該筆借款在14個月內分期償還。豈料,事後李軍再次失言,蔣偉起訴要求李軍在承擔償還這筆債務時,當舖其妻子曉瑩也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面對法院合法傳喚,李軍始終沒有露面前來法院應訴答辯。
法庭上曉瑩則稱,蔣偉提供的支票存根不能證明這筆錢款已經兌現,按照慣例,民間借貸一般應是現金或者銀行轉賬,支票給付往往發生公司與公司間業務關係。即使李軍收到上述錢款,但支票存根上的用途一欄中登記也是貨款,與借款內容不符。 審理中,法院查明雙方爭議的支票記載日期為2003年11月7日,受款人為李軍,票貼金額為20萬元,用途屬貨款。在該支票存根上另記載有蔣偉名字。在2004年1月中旬,蔣偉以甲方上海某物資公司代表與乙方上海某工貿公司代表李軍簽訂了聯合工作協議,該協議記載:為確保雙方共同利益前提下,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幣20萬元,作為投資(為期一年)聯合開發各類業務。在1年內甲方不得使用該款項,乙方則按季支付甲方人民幣4萬元作為返利,自合作止的2004年12月7日,甲方有權收回本金人民幣20萬元。

辯論中,蔣偉聲稱上述支票存根中記載的人民幣20萬元,與聯合工作協議中的20萬元,以及借條中的借款為同一筆債務。雖然借條中藉款額顯示為人民幣60萬元,這是在聯合協議中約定的返利加上本金所得。支票借款認為儘管證據存在一定的缺陷,但不能否認李軍取得錢款的事實,而李軍借款是發生在與曉瑩婚姻存續期間,故曉瑩也應該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曉瑩還說,從蔣偉提供的聯合工作協議看,上述20萬元也是投資款並非借款,認為蔣偉陳述2007年7月借條上的借款本金20萬元,發生的日期為2003年與事實不符,即使借款事實成立,也是2007年所確立,此時她已經與李軍辦妥了離婚,不應該承擔這筆借款的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蔣偉要求李軍歸還借款20萬元,有李軍的借條為證,且蔣偉也有出借20萬元的經濟能力,李軍理應償還該筆借款。雖然蔣偉為說明這筆借款發生的日期,是在曉瑩與丈夫李軍的婚姻關係存續期。但法院以為,第一支票存根並不能代表李軍已經收到該筆錢款,支票貼現即使李軍已收到這筆錢款,按照蔣偉自述,這筆錢款屬兩家公司的投資款,儘管兩公司均未在聯合工作協議上蓋章,但從協議內容上也無法確認訴爭的20萬元,就是蔣偉與李軍之間的借款;第二現有證據證明,借款發生日期為2007年7月2日,而曉瑩與李軍早已在2005年8月17日解除了婚姻關係,而蔣偉再要曉瑩承擔離異丈夫的債務連帶責任,與法與情均不符,遂法院作出判決由李軍承擔償還該筆債務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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